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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教育学习材料

  

    目 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护士条例
3、 卫生部“八不准”
4、 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5、 湖北省卫生厅廉洁行医“八项严禁”
6、 襄阳市东风人民医院政风行风、医德医风公开承诺书
7、 襄阳市东风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工作制度

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骋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专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 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平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冶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下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
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时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为医师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 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
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六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2
护 士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内容3
卫生部“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支出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务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内容4
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 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内容5
湖北省卫生厅廉洁行医“八项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红包;
三、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四、严禁收取药械生产经营单位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五、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信息或为此提供方便;
六、严禁擅自收费、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
七、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八、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规范用药。


内容6
襄阳市东风人民医院政风行风、医德医风公开承诺书
    健康所系,生命相托。社会期待,群众期盼。肩负使命,我们郑重承诺:
一、牢记宗旨,诚实守信,恪守医德,依法行政,文明行医,廉洁执业。
二、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践行“大医精诚、救死扶伤”的卫生核心价值观,崇尚医学精神,崇尚德技双馨。
三、树立行业新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认真落实《省卫生厅50条便民惠民服务措施》,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文明礼貌,文雅温馨,规范着装,佩证上岗,严格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不推诿、训斥、刁难服务对象。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权利,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不自立项目收费,不分解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重复收费,落实院务公开和清单制,增强收费透明度。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各项规定及《湖北省卫生厅廉洁行医“八项严禁”》,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七、坚守公务人员和医师职业道德,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八、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积极参加“健康幸福湖北”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内容7
襄阳市东风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工作制度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积极投身改革,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遵守社会公德,加强医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热爱本职工作,对人民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
(三)人人衣帽整洁,佩戴工作牌上岗,做到举止端庄,谦虚有礼,作风正派。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或诊断室、病房吸烟。
(四)礼貌待人,文明行医。对病人接待热情,语言亲切,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坚持首诊(首问)负责制,不推诿、刁难病人;不准与病人及其亲属争吵斗殴。
(五)对病人一视同仁,不应因患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衣着外貌及亲疏关系等而有不同对待。
(六)对工作认真负责,尊重科学,做到诊断及时准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治疗安全有效,护理周到热情,杜绝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不得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确保医疗安全。
(八)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脱岗、不串岗,不干私活,不看非业务书刊。
(九)互敬互学,团结友爱,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做安定团结的模范。
(十)不以医谋私、索贿受贿、收受红包和物品,不接受病人及亲属吃请。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规定,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十二)不得私自截留病人在院外治疗,不准以任何名义私收病人现金,只有门诊和病区收费室为合法收费单位。
(十三)不准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或闹无原则纠纷,不准在任何场所发生有损医院声誉的言行。
(十四)不准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收受对方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不正当利益。
(十五)严格执行各种卫生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医院各级干部要率先垂范,勤奋工作,善于管理,严格要求,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出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技术精的医疗卫生队伍。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
1、凡本院工作人员(含各种用工、进修、实习人员)均应佩挂工作牌,按规定统一着岗位服装。
2、衣帽整洁,衣扣齐全,不敞衣露怀,白大衣袖口不外露内衣;女同志裙长不超过白大衣,不穿艳色裤袜;男同志夏季不穿短裤。
3、医疗工作时间不穿拖鞋 (手术室及特殊检查科室除外)、高跟鞋、响底鞋,护士统一穿工作鞋,戴护士帽。
4、离开工作岗位后,不穿岗位服装去食堂就餐、外出办事、逛商店等。
5、行政后勤人员着装体现职业特点,样式大方,不要太特殊、太随便。
6、全院上岗工作人员穿岗位服装要佩戴胸牌,胸卡佩戴在左上胸,不能翻戴或插在兜里。要爱护工作牌,发现污损或丢失,应及时申请更换。

医务人员文明服务用语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服务中,应文明礼貌,举止文雅,语言亲切,不但有高超的技术,更要有服务语言的修养。
1、十字文明用语
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
2、称呼用语
老同志、先生、同志、师傅、女士、小姐、小朋友。使用称呼用语要有礼貌,感情要真挚。
3、接待用语
请进、请坐、有事请您再来、慢走。使用接待用语要亲切、热情。
电话用语:
您好……我是XX科,您有什么事情?
您是哪里 (单位)? 贵姓? 怎么称呼您?
请您稍等,就来。
同志(师傅),XX同志不在,有什么事我可以为您传达吗?
使用电话用语要发音清晰,声调中等,简略明了。
4、岗位服务敬语
(1) 导医台服务敬语
您好,欢迎前来就诊!
您需要什么帮助吗?
您的检查、治疗在XX层(楼),出电梯向右(左)转就到了。
(2) 挂号台服务敬语
请您先填写个人信息,办理诊疗卡,请交诊疗卡费X元。
当病人用较大票面的人民币时应问:请问您有零钱吗?如一时无法兑换时应讲:请稍等一下,我去兑换零钱。您付的钱正好或收您X元X角。将找回的钱与诊疗卡一起交给病人,并说:请拿好,到X科诊室候诊。
(3) 收费处服务敬语
请问患者叫什么名字?
刷诊疗卡,显示应交费金额,应说:请您交X元钱。
将诊疗卡、收据及找回的钱交给病人或家属时应说:这是您的诊疗卡、收据和找回的钱,请拿好。
(4)药房发药窗口服务敬语
请您到收款处交款后再回来取药。
请您听好药品的使用方法,看清楚药袋上的说明。
X同志(师傅),您需要的药品现在暂时缺货,请您转告医生,调换一种同类药品或改日再来 (您可先用电话联系)。
对不起! 这个处方药名 (剂量)有误,请您找医生更改后再来取药。
X同志(师傅),药已配齐,请您拿好。
(5) 检验窗口服务敬语
请您排好队,按先后顺序检查。
您的检查项目不在这,请到XX窗口。
您稍等,化验结果马上就出来。
请您稍等,我帮你查找一下化验结果。
您还有什么事,我尽力帮您去做。
(6) 放射科服务敬语
请您将检查单子交给我登记。
请您先到收费处付款后在x x室等候检查。
请您稍候,轮到您时我会叫您。
请您将影响拍照的衣服脱掉,我为您拍照。
请您穿衣服,X时后在X处取报告。
(7) 特殊功能检查科室服务敬语
请您先去交费,然后在XX室等候。
请您稍候,轮到您时我叫您。
您好,请您站 (坐、躺)好,我给您做检查。
请您在X时或X天后来取报告。
(8)住院处服务敬语
办住院人较多,请您稍等。
请问您姓名。
这是您的收据和清单,请拿好。
您住院押金不足,请您在近两天内补交完。
(9) 急诊医生服务敬语
您好!请问您哪儿不舒服,
请让我为您检查一下,别紧张,谢谢您的合作!
对不起!病人病情很危重,请家属尽量配合我们做好工作,我们一定全力抢救。
经过一段观察、治疗,现在病情基本平稳,可以回家休养,若有不适,请您及时来院治疗。
(10)急诊护士服务敬语
分诊:
您好,请问您哪儿不舒服?
请先试一下体温,腋下试10分钟,请坐下稍等。
注射:
请您把药放在桌子上,先把病历本给我核对一下。
请您伸出一只胳膊,轻轻握拳,进针有点痛,请放松。
观察室:
您好,这是急诊观察室,这里是您的病床,有事情找我们。
您好,今天感觉怎么样,有什么不舒服。
我现在给您输液,请配合一下。
好了,请松拳,您的液体己经输上了。如有什么不舒服,马上叫我们。
请家属回去休息,最好只留一位陪伴,以免影响病人休息。
(11) 门诊医生服务敬语
请问您哪里不舒服?
请您慢慢说,别着急。
请您配合,以便检查。
这是给您开的各种检查单,请到XX科检查。
您的病诊断已明确,请您回去后按时服药 (打针),如果病情有变化请您随时来诊。
您的病需要住院治疗,现在给您办住院手续。
(12)病房医生服务敬语
您好!我是您的主管医生,我姓X。希望我们互相配合,您有什么事情可随时找我。
现在我为您检查,请您配合。
请您不要担心。我会认真为您治疗。
您的病需要手术治疗,请您尽快和家属商量一下,是否同意手术。
您昨夜休息得好吗? 还有哪不舒服?
治疗上还有哪些要求,请家属与我们联系。
X同志(师傅),现在准备给您换药,请您到换药室。
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现在可以出院。以后有什么不舒服,请您及时来门诊治疗。
(13)病房护士服务敬语
您好!我是您的责任护士,我姓X,我送您到XX号病室。这是您的床,这是您的床头柜,请您安心休息,有事找我。
X同志(师傅),让我向您介绍病房的环境。
X同志(师傅),这是您的药,请您服下。
您如果有事,请按指示灯。探望时间结束了,请您离开病区。
病员同志,熄灯时间到了,请做好熄灯前准备。祝大家晚安!
X同志(师傅),今天您出院,我来帮您收拾衣服和东西。
您出院后,请按时服药,好好休息,按规定时间到门诊复诊。
(14)卫生员服务敬语
我正在拖地面,走路当心。
同志,请勿吸烟。请不要随地吐痰。
请将垃圾扔到垃圾箱内,谢谢!
同志,请您让一下。
(15)保卫人员服务敬语
医院内禁止吸烟,请您把烟熄灭。
请您按顺序排队。
请您保管好自己的钱物,防止被盗。
请您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16)后勤维修服务敬语
您需要哪方面维修,我 (们)马上就到。
活己完工,不知您 (们) 是否满意,谢谢您的配合!
如果有什么问题,我 (们) 随时为您服务。
(17)行政职能科室服务敬语
您好! 请进。
您有什么事我能帮您办吗?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对不起!这件事需要请示领导研究后再通知您,请您不要着急,有什么问题,我尽力帮助解决。
您要找的领导不在,有什么事我可以转达吗?
请放心,您提的问题,我一定如实向领导反映。
请将您的材料交给我,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再见,欢迎您再来。
(18)对待批评时用语
谢谢您给我们提出的批评意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19)对待表扬时用语
X同志(师傅),请您不必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20) 对患者主动送钱物时用语
救死扶伤是我们的职责,您的钱 (物)我们不能接受,请您谅解!

医务人员服务禁语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要使用礼貌性、安慰性语言),禁止使用以下服务忌语。
1、 躺(坐) 那儿,别磨磨蹭蹭的!
2、 晦,X床!(不称呼姓名)
3、 把裤子脱了(把衣服撩起来)
4、 瞧这破血管,扎都扎不进去!
5、 没到XX时间,都出去!
6、 在这签个宇,快点!
7、 都停下来,我们要检查!
8、 把证件(证明、资料)
9、 有什么不好意思的,都这份儿上了!
10、 活得还挺仔细!
11、 瞧着点儿,没长眼睛呀!
12、 这么大人,怎么什么都不懂! 活该!
13、 你这样的见多了,有什么了不起 !
14、 没钱就别来看病!
15、 快点儿,真面(面瓜)!
16、 干吗起这名字,就为让人不认识?
17、 你这样的见多了,有什么了不起的!
18、 到这儿撒野来了!
19、 你这人怎么事儿这么多,讨厌!
20、 没什么,死不了!
21、 怕疼,别来看病(治病还能不疼)I
22、 嫌慢,你早干什么来着!
23、 你不是我管的病人,找管你的医生去。
24、 哪儿凉快哪儿歇着去!
25、 这是法律法规的,你懂不懂!
26、 材料不齐,回去补去!
27、 上面都写着呢,自己看去!
28、 查户口的,你管我姓什么!
29、 这事别来找我,我不管(不知道)!
30、 机器 (仪器)坏了,谁也没辙!
31、 嫌这儿不好,到别处去!
32、 我就这态度,有意见,找领导去!
33、 这地方写得不对,找XX改去!
34、 好坏谁也不敢说,没准儿。
35、 你这事 (手术、病)不太好办呀!
36、 你的病也就这样了,回家想吃点什么就吃点什么吧!
37、 叫什么? 打针不疼什么疼?瞧这破血管,扎都扎不进去。
38、 也许不要紧 (没关系)。
39、 病没治好呢,出院早着呢!
40、 就在那边,没看见啊,自己去问!
41、 不是写着吗?自己看。
42、 你没看正忙着嘛?总问啥?
43、 我值个夜班,就你事多!
44、 跟你说你也不明白,赶紧走吧。
45、 这事我不管,找别人去!
46、 你这人真啰唆,没完没了真烦人。
47、 快点!快点!动作这么慢,外面都等着呢!(病人准备检查时)!
48、 我这查 (治、开、注射)不了,到别处去吧。
49、 行了,行了,你回去(病房)等着吧!
50、 不跟他说。这人有毛病。

医德医风考核细则
一、 按照质量管理要求,院医德医风建设办公室每月对各科室医德医风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财务部核算办公室兑现。
二、每年年度对个人进行医德医风考评,对照《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考评资料存入医德医风档案。
三、日常考核细则
医德医风日常月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奖罚,加减科室分值,各科室再根据具体情况,考核到责任人。考核内容如下:
(一)科室或个人受到病人及家属书信表扬或感谢,每次奖励科室5分。
(二)科室或个人收到病人及家属锦旗或牌匾,每次奖励科室10分;
(三)凡遇患者无理取闹,仍能以礼相待,冷静对待,坚持工作者,给予50元“委屈奖”,并奖励科室10分;
(四)拒收红包或财物数量价值明确者。按实际金额的10%给予奖励个人,另奖励科室10分;
(五)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由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六)未组织召开工休座谈会一次,扣科室10分;
(七)不尊重社会监督员,阻挠社会监督员按医院规定行使职权一次,扣科室10分;
(八)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医院医德医风教育一人次,扣科室5分。
(九)各科社会满意度均应达到93%以上,每上升(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科室5分。
四、医德医风投诉考核细则
(一)有下列投诉情况之一并属实者扣罚责任人100元: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上班看非业务书一次者;
2、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者;
3、上班时间未按要求着装或未挂工作牌一次者;
4、未正点开诊一次者;
5、接到水、电、汽、设备通知,无故不及时赶到现场维修一次者;
6、在诊疗过程中或在诊室、病房抽烟,室内环境不整洁者。
(二)有下列投诉情况之一并属实者责任人扣罚200元: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串岗、脱岗半小时以内,上班干私活者;
2、机关、后勤人员推诿工作者;
3、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无正当理由不给病人作治疗或是检查;
4、无故辱骂或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者;
5、无论何故怂恿病人找院领导告状者;
6、各科室领导对职工违章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者;
7、占用“120”电话,延迟急诊抢救者或因私长时间占用科室电话影响正常工作者;
(三)有下列投诉情况之一并属实者扣罚责任人300元,并书面通报批评:
1、服务态度差,刁难病人,造成严重影响者;
2、本院职工工作时间吵架,辱骂同事或他人者;
3、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影响医院声誉者;
4、向病人索要钱、物、吃请未造成事实,但遭到投诉者;
5、伪造病历、检查单和出具假诊断者;
6、打击报复举报人属实者;
7、缺乏协作精神,闹不团结,相互拆台影响工作者;
8、私自介绍病人在院外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院内开处方、检查、治疗移交院外医疗点捞取好处一次者;
9、泄露病人病情隐私遭到投诉者。
(四)有下列投诉情况之一并属实者扣罚责任人500元,并书面通报批评:
1、脱岗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2、推诿刁难病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3、服务态度差,致使新闻单位或上级部门点名批评,影响恶劣者;
4、与患者发生斗殴行为者;
5、职工之间发生斗殴或殴打他人;
6、无视领导,无视纪律,造成较坏影响者;不服从科室安排,屡教不改者。
7、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错诊、漏诊或用药不合理,产生一定后果者,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8、向患者索要钱物无果,故意刁难、拖延治疗者;
(五)违反以上条款,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者,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并合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违反以下条款,从重处罚
1、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亲友钱物,或机关后勤人员在工作往来中收受钱物未退,除退还外,处以三倍的罚款,数额较大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医务人员以权谋私、以医谋私,向患者及家属索要钱、物已成事实者,经查属实,除退赔外,处以三倍的罚款,并书面通报全院。
3、无论何种理由私自收取的现金,一经发现如数上交,处以三倍罚款,并书面通报全院。
4、不按有关规定和病情需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一经发现如数扣除,处以三倍罚款,并书面通报全院。
5、医务人员假借病人名义,给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或“搭车检查”,一经查实,除如数补交费用外,处以三倍罚款,通报全院,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开道歉。若是借调、进修、实习人员所为,在如数补交费用的同时,由院方解除其借调、进修、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
6、收受贿赂出具假证明者,除没收贿赂外,罚款三倍,书面通报全院,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收受对方各种名目的回扣、开单提成及实物,经查属实没收全部所得,罚款1000元,并书面通报全院。情况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次违章,屡教不改,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照章处罚外,给予待岗处理。
9、凡在工作中发生贪污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0、利用医务人员身份发,私自生产或销售药品、保健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1、凡触犯法律被判刑者,开除公职,同时撤销党内、行政一切职务。
(七)凡受到书面通报者,或受到以上任一款处罚者,其处罚情况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导医台 /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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